新时期以来,文艺界有些人对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的学理探讨,表现出两种相悖互逆的极端:要么只是一般地承认文艺的意识形态属性,对文艺的这种意识形态的特殊性缺乏必要的乃至充分的揭示和论述:要么夸大或不适度地强调文艺的意识形态的特殊性,以抹煞文艺的意识形态性本身。怎样既肯定文艺的意识形态的一般属性,又尊重文艺的意识形态的特殊本性,从而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文艺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的基本原理,成为文艺理论界普遍关注的重大理论课题。郎保东教授的新著《文艺的社会意识形态特征》一书对这个重大的理论课题作出了比较圆满的回答。
首先,作者对马克思主义的文艺社会意识形态理论作了完整的、深入的和准确的学理阐释,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恢复了被一些非意识形论者丑化、扭曲和搅乱了的真面目。其次,作者对新时期关于文艺的上层建筑性和意识形态性的论争中所表现出来的“非上层建筑”论、“非意识形态”论和“超意识形态”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有力地驳斥,提出了坚持和发展文艺意识形态理论的重要性及基本思路。正是在这艰辛理论探索中,作者阐发了自己对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文艺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的创造性见解,提出两个紧密相关的具有整体互补性的重要学术命题,即“文艺是心灵化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文艺是审美化的社会意识形态”。作者认为文艺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之所以特殊,是它在表现人们的社会—历史活动过程中,以史、情、理作为构成要素相融合所呈示出来的心灵意象化和审美意象化的辩证统一。这种心灵意象化和审美意象化的意识形态,从观念形态向物化形态的生成,便创造出带有心灵化和审美化的意识形态特性的文艺作品。作者的这些理论见解表现出强烈的探索精神和创新意识,在对文艺意识形态理论研究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达到了很高的学术境界。
《文艺的社会意识形态特征》所取得的新的学术成果,给学人们以深刻的思想启示。从传统和创新的关系上看,一种新的学术思想的产生,总是在承接和吸纳前人所达到的学识和学理的基础上向前推进的。只有创新,才是真正地尊重传统,才能使传统得以延续和活化,从而获得新的生命:完全悖离有合理性的先辈们的学术思想的历史积淀,妄图一味地反叛传统,决不会有真正的创新。从个别和一般关系看,难道因为文艺作品中存在着个别的非意识形态因素,便从整体上否认文艺的意识形态特性吗?研究文艺的非意识形态性,是为了把握文艺的意识形态的存在方式和表现方式的复杂性,而不是颠复文艺的意识形态性本身。从普遍和个别的关系看,只谈文艺的意识形态的普遍规律是不够的,必须阐明和揭示文艺意识形态的特殊规律,确认它是一种“心灵意象化”和“审美意向化”的意识形态。文艺的意识形态的普遍规律尽管可以包括但不能代替文艺的意识形态的特殊规律,而只有文艺的意识形态的特殊规律才能对文艺的意识形态的普遍规律作出有力的充实和验证。从这个意义上说,《文艺的社会意识形态》一书取得的学术成果,实际上是辩证思维催发和绽开的思想之花。